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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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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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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就分布式光伏在备案、并网等方面给出新的要求。

  根据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其中,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在具体并网要求方面,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在备案方面,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指出,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此外,国家能源局对于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政策的解读从新老划断、大型工商业、渔光、农光互补等几类项目进行了说明。

  (一)关于项目“新老划断”。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明确“新老划断”是行业比较集中的意见。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

  (二)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的考虑。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三)关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院办)